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来啦!这些要求你必须了解

7月2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定单位

以下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1.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
2.利用住宅用地建设的项目。
3.允许建设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办用地项目。
4.居住类存量住房盘活项目。
5.其他符合规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赁住房项目。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

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加盖审核认定专用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新建、存量盘活项目文本)》、《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改建项目文本)》,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2.审查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其他项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审查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备案。对通过审查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发放认定书。项目备案后,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项目认定书《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本)》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三、保障要求


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四、认定撤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撤销项目认定书:
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进行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3.项目运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
4.违反《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5.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6.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申请、审查认定、备案、发放认定书等事项均应通过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房东东:有了完善的认定流程细则,能够更高效地对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项目认定,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推动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解决城市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2022年7月26日